{{ $t('FEZ002') }}技合處|
創稿文號:A1121114054 |
|
傳送方式:電子傳送 | |||||||
分 文 日 期︰2023-11-14 | 承 辦 人︰研究產學組_李盈青 | ||||||||
收 發 文 號︰1120008623 | 聯 絡 方 式 | ||||||||
速 別︰普通件 | 地 址︰臺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 | ||||||||
密 等︰普通 | 聯絡人 :王燕萍 佐理員 | ||||||||
來 文 機 關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| 電話 :02-2737-7740 | ||||||||
來 文 字 號︰科會產字第1120075550號 | 傳真 :02-2737-7619 | ||||||||
發 文 日 期︰2023-11-13 | 電子信箱:ypwang@nstc.gov.tw | ||||||||
附 件:如說明四 1. da56f770814ee34878564bb2d5bd9b34_112T0P005029_112D2032842-01.pdf 2. da56f770814ee34878564bb2d5bd9b34_112T0P005029_112D2032843-02.pdf |
|||||||||
主 旨:本會113年度第1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,自112年11月13日(星期一)起至113年1月12日(星期五)止受理 申請,申請事項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|||||||||
說 明: 一、依據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」第4點規定辦理。 二、旨揭計畫執行期間為113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,相關申請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申請程序: 1、申請名冊及申請機構切結書各1式1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,應於113年1月12日(星期五)前函送本會,逾期不 予受理。 2、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計畫申請人及合作企業資格,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計畫申請人資格,符合 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。 (二)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1、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%之金額,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台幣(下同)25萬元。計 畫屬人文領域者,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%,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。 2、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,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%,且 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。 3、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: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 書(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)等資料,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,循計畫執行機 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。 三、本計畫公告受理訊息,亦將同步於本會網站(動態資訊/計畫徵求專區)公告。 四、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供參,其餘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,請自行於本會網站(http://www.nstc.gov.t w/)之「動態資訊」或「學術研究/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/補助專題研究計畫/產學合作研究計畫」下載利用。 五、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,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,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者,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,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 專案核准,辦理採購。 六、如計畫選擇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,合作企業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執行機構後,依規定繳交本會部分,應由計畫 執行機構辦理繳款事宜。 七、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,本會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,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 辦理。 八、本會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,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,不得提出申覆。 九、受補助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之用單據,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。 十、本案聯絡人 (一)有關電腦操作問題,請洽本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,電話:0800-212-058,(02)2737-7590、(02)2737-7591、( 02)2737-7592。 (二)計畫規定如有疑義,請洽本會產學處電話:(02)2737-7740王小姐、(02)2737-7279吳小姐。 |
{{ $t('FEZ003') }}2023-11-15
{{ $t('FEZ014') }}2024-12-15|
{{ $t('FEZ004') }}2023-11-15|
{{ $t('FEZ005') }}65|